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_净素道人【完结】(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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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政治生态的特殊,注定了中国的垄断国有行业不可能像俄罗斯那样一步到位,通过改制落到个人手上,它的所有制结构没动,无论电力、铁路、石油,都只是形成国有系统的垄断势力。这就使垄断企业基础上产生的暴富,没有俄罗斯那么明显。

  俄罗斯寡头那么多,是因为俄罗斯经济没有经历市场化的全面冲击,原来那种高度集中的全国性体系仍然没动,你只要控制了这个体系的制高点,这个体系就是你的。中国不是那么回事,中国经济上的分权已经很长时间了,高度集中的全国体系仍然有,但已经不如俄罗斯那么普遍了,很难通过控制一个制高点进而控制整个系统。所以俄罗斯的改革是激进式的,俄罗斯的腐败也是激进式的。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中国出现的腐败也可以说是渐进式的。

  表面上看起来,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大张旗鼓的寡头化,但桌子底下动手的空间很大,而且手法很精致。

  来自公权力的“集体腐败”

  其实不能说中国就没有寡头化,一定程度的寡头化现象中国也是有的。只是表现形式比俄罗斯隐蔽。

  普京上台后,对寡头迅速采取措施。在俄罗斯,资本跟权力分开了,寡头只是个经济人,背后缺少公权力支撑,难以构成特殊利益集团。我们这里政治、经济混在一块,有的行业巨头有公权力撑腰,成了特殊利益集团,很难制约。

  有公权力撑腰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权力直接出面。最典型的比如土地批租,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借助公权力从中盈利。

  分析腐败源头,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就是在一些地方或部门,用公权力直接滋养垄断利益集团。垄断利益集团借公营机构之壳,最终把公权力才能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共机会,转到了个人手上。只不过这个过程非常曲折,杠杆非常长。局外人一般很难看懂。

  这种情况下,公营机构中出现所谓的“集体腐败”,就很难避免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的腐败,主要就表现为公营机构的这类腐败,这是中国跟其他发展中国家腐败形态上的明显分别。但是你翻开《刑法》,或者翻开其他反贪法规,你会发现它们都是针对个人腐败来的,不针对公营机构的“集体腐败”。比如最近一次审计就暴露了大问题,一些部委违规动用各种公款,而且都以亿作为单位,但审计出来又怎么样?没有一个人因此坐牢。部门违规使用资金,实际上部门的每个人都受益了。这时你会发现,面对这类“集体腐败”,我们基本上没辙。公营机构这类问题似乎无风险,或者说风险很小,差不多是免责制。

  你要从公一步跳到私,只要超过6000块人民币,你就得坐大牢。那怎么办?你就得在公字上做文章,先化大公为小公,然后一步一步化小公为小私,这么变过来,你就容易没事了。

  现在搞的民主评议,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制约这类腐败,为什么?提拔、考核领导要征求机构员工意见。但如果你不能搞“创收”,不能给大家带来利益,民主评议的时候大家就要搞你。这种压力之下,一些公营机构的领导上台,往往第一件事就是搞福利,怎么样多捞利益,分给大家。

  制约利益交换和输送

  按分肥机制的说法,这样的公营机构往往就是分肥机构。这是中国式腐败的一个基本形式。怎么解决呢?

  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公营机构一切非法所得均为腐败。这点上可以借鉴英国制度,在英国制度之下,只要是非法利益都要追究,不管公营还是私营。

  我们对公营机构普遍的利益交换、利益输送还缺乏制约。这是中国反腐败重要的课题,在这点上,我们需要破题。

  近年来,审计风暴已经刮过多次,可是不久前公布的审计清单仍然让公众感到触目惊心——不仅被“审”出违规、违法、截留、挪用、虚报、多领、挤占、私花纳税人血汗钱的位高权重的中央部委、单位有32个之多,而且违规、违法的手段多样,数额巨大。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应该最懂得法律、规则的大“衙门”,这些本来应该成为守法、守规则楷模的“中央单位”,为什么竟然如此大胆屡审屡犯?人们更希望搞清楚的是,为什么会这么大面积出“事”,以至于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里,已经几乎找不到“净土”?

  制度上有漏洞,这是不言而喻的。可中央单位如此成批地上审计“黑榜”,恐怕仅仅从制度的漏洞上找原因是不够的。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而且也一直在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与制度的漏洞相比,一种明摆着的对制度普遍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可怕。而能够不把制度“当真”,甚至变着法钻制度的空子,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这一类钱没有进个人腰包的“集体”违法违规的处罚缺乏力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公众看到的大多数情形是:审计结果公布后,部门或表态检查或作出解释,然后再提几条整改措施等。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哪位领导因为单位被审计出问题而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撤职降职,甚至连引咎辞职的也难得一见。

  警惕腐败新动向:腐败犯罪群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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