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国侦探小说精选_任翔【10卷完结】(1229)

阅读记录

  这时,辩护律师的心情似乎不那么紧张了,声音中也开始出现了自信。他说:“例如,在公诉方的证明链条中,从供销社买呋喃丹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但是,公诉方证人说那个去供销社买呋喃丹的是个青年女子,而且其身份至今不明。如果公诉方想用此证明赵梦龙在孙飞虎生病的第二天买了农药,那么他与那个买农药的青年女子是什么关系?公诉人说赵梦龙是在大街上随便找的一个人替他去买的。这不过是公诉方的推测。有什么证据?”

  辩护律师把手中的稿纸放在桌子上,看来他已经完全进入角色了。他说:“也许,公诉人会说他们有供销社女售货员的证言为证,而且女售货员还在辨认中认定了赵梦龙就是那天下午先去供销社打听农药的男子。但是,据我们调查得知,在本案发生之后不久,侦查人员就曾经组织女售货员对赵梦龙等人进行了辨认,但是女售货员当时并没有认出赵梦龙。这一点,不仅女售货员承认,侦查人员也不否认。公诉方提供的辨认结论是在被告人被拘留之后做的,是第二次辨认的结果。我不禁想问各位一个问题:人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越来越清晰呢,还是越来越模糊呢?科学的结论当然是越来越模糊。那么,女售货员在第一次辨认时没有认出赵梦龙,但是在第二次辨认中却认出赵梦龙了。难道说那个女售货员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清晰吗?这显然违反了人们的一般记忆规律。审判长,我现在想问被告人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可以吗?”

  审判长说:“可以。”

  辩护律师转向赵梦龙,问道:“赵梦龙,公安局在组织那个女售货员对你进行辨认的时候,一共有几个辨认对象?”

  “什么是辨认对象?”赵梦龙反问了一句。

  “就是站在那里让女售货员辨认的人,一共有几个?”

  “就我一个。”

  “谢谢。”辩护律师又转向法官席,说:“我们知道,辨认是一种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认识活动。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有个邻居偷斧子的故事吧。那个人丢了斧子,怀疑是邻居偷的,所以他怎么看那个邻居都像小偷儿。后来他的斧子找到了,证明不是那个邻居偷的,他又怎么看那个邻居都不像小偷儿了。辨认也是这样,当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特征记忆比较模糊的时候,如果有人以某种方式暗示的话,辨认人就很容易接受暗示的影响。而辨认对象只有一个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暗示。这等于在告诉那个女售货员,这个人就是警察抓住的罪犯,你认吧。所以,辨认的重要规则之一就是对象混杂。但是,在本案中,女售货员的辨认只有一个辨认对象,这违反了混杂辨认的规则。这个证据是不可靠的,法庭不应该采信。”

  法庭里非常安静,人们都在认真地听着这个年轻的辩护律师的发言。赵梦龙开始对这个白面书生刮目相看了。

  辩护律师咳嗽了两声,不知是在清理自己的嗓子还是在清理自己的思路,然后继续说道:“按照公诉方的说法,被告人赵梦龙在供销社打听了农药的情况之后,找来一位姑娘,替他买了呋喃丹。我觉得这一点很难让人相信。如果说赵梦龙请一个小男孩儿去替他买,他给孩子点儿钱,这还可以成立。但是请不要忘记,那个买农药的是个大姑娘。一个男子请一位素不相识的大姑娘去替他买什么农药,这真是大胆的假设。我想请两位女法官考虑一下,假如一个素不相识的男人请你去替他买什么农药,你会答应吗?”

  两位女法官看着年轻的辩护律师,没有说话,但是她们脸上的表情似乎对律师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律师没有执意等待女法官的回答,便继续说道:“另外,别看公诉方刚才宣读了那么多证据,其实那只是在壮声势而已。其中,真正能够把被告人同投毒行为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两个:一个是指纹鉴定结论,一个是笔迹鉴定结论。但是这两个证据也都不足以证明赵梦龙就是杀人凶手。首先,那个指纹鉴定结论是个非确定性的证据。我非常仔细地拜读了公诉方的指纹鉴定书,也非常仔细地看了那些比对照片。我发现,警方从感冒胶囊上提取下来的手印只有很小的一块儿,连长带短,一共也只有6条纹线。其中与赵梦龙的左手食指指纹相吻合的特征有6个,而且都是特定性价值不高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之类的特征。根据指纹鉴定的规则,仅仅根据这么几个特征,绝不能得出确定性的同一认定结论。换言之,那个指纹鉴定结论最多也只能说那感冒胶囊上的手印可能是赵梦龙留下来的。我特别提请各位法官注意,那仅仅是一种可能!”

  辩护律师低头看了一眼发言稿,说:“另外,那个笔迹鉴定结论也只能证明赵梦龙可能和本案的投毒行为有关联。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赵梦龙画的蝙蝠和那6张与本案有关的书证上画的蝙蝠并不一样。公诉方的鉴定人仅仅根据赵梦龙的画和那6张画上的蝙蝠都是4个脚趾就认定二者笔迹同一,就肯定那些蝙蝠都是赵梦龙画的,这也未免太轻率了吧!说老实话,如果你们让我画蝙蝠,我也很可能画4个脚趾。如果我们在法庭里做一次调查,我敢肯定地说,被告人绝不是唯一认为蝙蝠有4个脚趾的人!”

  辩护律师降低了声音,说道:“退一步说,即使赵梦龙就是那个画蝙蝠的人,这也不能证明赵梦龙与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就算赵梦龙真是像公诉方所说的那样,曾经在劳改农场认识一个叫做蒋蝙蝠的人,也知道蒋蝙蝠和孙飞虎之间的关系,所以到武夷山之后用那种特殊的方法画了蝙蝠,送给了孙飞虎。但是这就能肯定而且排他地证明被告人就是杀死孙飞虎的凶手吗?当然不能。如果是其他和孙飞虎有仇的人也想利用这次机会来杀死孙飞虎呢?我们知道,即使在那六个旧地重游的老同学中间,被告人也绝不是唯一和孙飞虎有仇的人。另外,在侦查人员还没有给予必要注意的人中间也可能藏有想杀害孙飞虎的人。虽然我并不否认画蝙蝠的人有可能就是投毒杀死孙飞虎的人,但是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同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另外,我们不应该忘记,公诉方的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孙飞虎自杀的可能性啊。人的思维是非常奇怪的,有时甚至是难以理喻的。孙飞虎干了那些不道德的事情,难道他就不会在自责心理的驱使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吗?”年轻的律师又提高了声音,说道:“我请公诉方不要忘记,我们这是在法庭上进行审判,不是在办公室里分析案情。审判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甚至生命。难道我们能够仅仅根据一种可能性的推论,就把一个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人送上刑场吗?不!我们在这里追求的是正义,是司法公正,我们绝不能容许那种‘宁肯错杀也不错放’的荒谬思想再统治我们的司法活动。因此,公诉方要想证明被告人就是凶手,那就必须用证据证明画蝙蝠的人就是投毒杀人的人。但是非常可惜,我没有看到公诉方的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个正直的人都会同意我的这个观点。”

52书库推荐浏览: 任翔